济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谈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久?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银行本票的使用须知: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画去“转账”字样,填明“现金”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办妥的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收款凭证。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6.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7.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
济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谈从一个案例看建立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这是一个典型的缺乏内控制度的案例。其实盛某的手法并不高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的要点,这个单位只要对各个环节稍加控制,盛也不至于如此胆大妄为。
正是由于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部失控,才致使盛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
(一)成品出库到销售到货币回笼缺乏稽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十条指出,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本案例中“A厂”的仓储部门发货人员应该根据加盖现金收讫章、银行收讫章的发货凭证或经授权批准的赊销通知书发货;发货时应对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认真复核;大宗的、大额的发货还应有第三人进行复核;赊销通知书及盖有货币收讫章的发货凭证,应及时返回财务部门,作为记录应收账款或销售款的依据。这样,厂长随心所欲地发货就能避免。
再者,如果财务部门能根据发货凭证逐笔登记存货明细账,并定期与销售部门的销售业务登记簿核对;与仓储部门的存货明细账、存货收发存日报表或月报表核对,厂里发出的货与收到的货款对不拢的问题当时就会暴露出来。
(二)销售发票缺乏严格的控制。
销售发票是会计正式记录销售收入的标志,若对其控制不严,会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反映不实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1、开具发票时没有以客户的购货定单、发货通知单等为准,而是先将“A厂”的货给出口单位,然后按盛某的指令开发票,使大部分销售款“飞过海”。
2、填制发票上的数量没有依据发货通知单上载明的实际发运的货物数量记录。其实,只要将发货运单与订货单、销售单一核对就能发现其中的蹊跷,但企业没有设立这一层面的内控制度,这也给盛以可乘之机。
3、开票人编制的发票金额和其他内容没有主管复核,这本来是发现盛的犯罪行径的最后一道关卡,但在盛的高额贿赂下,“监督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盛也就肆无忌惮了。
(三)对应收账款缺少必要的管理。
1、应收账款的记录必须以经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和发运单等为依据,以防止应收账款少列或虚列。但在“A厂”,确认应收账款,只有销售发票没有发货单。销售发票对应发货单这是一道监控程序,而“A厂”因为缺乏管理制约,厂长一手遮天,以至最起码的内部控制功能都不能实施。
2、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缺乏控制。盛可以轻易地偷逃销售收入,随意地转移资金,把应属于公家的大笔钱款捞进自己腰包。如此肆无忌惮地造假和转移资金是与企业没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和货币资金周转的严格控制有直接的关系。
(四)缺乏成本管理和存货清查制度
存货成本呈现居高不下,异常情况一目了然,而该厂从上到下居然麻木不仁,熟视无睹。由于没有库存明细帐以及相应的进出库记录,以至库存商品一笔糊涂账。盛的案件固然已经东窗事发,但如此混乱的管理,就敢说该厂没有其他舞弊行为?
从该案例还可以看出缺乏内部控制,将导致对企业的管理者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上至经营者下至普通职工,应该在内部控制制度面前一律平等,或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内控制度首先要约束的对象就是拥有权力者,因此,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内控机制和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否则企业管理者的权力若得不到制约,表面上订得再漂亮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会在“老板”的权威之下失去功能。